113年度訴字第893號
原 告 張惠雯
李秉謙律師
複代理人 黃柏憲律師
被 告 張庭瑋
被 告 黃承惠
訴訟代理人 施曄陞律師
被 告 首爾努娜食品行銷有限公司
兼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0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4年3月18日下午3時10整,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惟本件
被告首爾努納食品行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明裕
送達不合法,而有必要命
再開言詞辯論,依
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