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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9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修繕漏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71號
原      告  黃建鴻 
被      告  周書緯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王雪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因原告經合法通知,於113年7月15日庭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被告聲請一造辯論而定宣判,茲因原告後具狀提出因就診而無法開庭之診斷證明書,補正未到庭之正當理由,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