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971號
原 告 黃建鴻
被 告 周書緯
王雪雅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因原告經
合法通知,於113年7月15日庭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
被告聲請一造辯論而定期
宣判,茲因原告
嗣後具狀提出因就診而無法
開庭之診斷證明書,補正未到庭之正當理由,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