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每日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網路技術
分公司行動中區營運處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足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67,6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754元,扣除上訴人於本件發回前之第二審訴訟程序所繳納28,824元後,上訴人尚應補繳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93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