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楊余峯
楊家榞
楊福龍
上列3人共同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洪武彥等2人間請求移轉土地
所有權等事件,聲請許可為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聲請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總統修正公布,於112年12月1日施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項第6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