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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5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丙○○  


受安置人    甲102(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甲102F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對照表)
委託監護人  甲102GM(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
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附表:
原裁定應更正之處
原裁定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當事人欄第6行
法定代理人『B』102F
法定代理人『甲』102F
當事人欄第7行
委託監護人『B』102GM
委託監護人『甲』102G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