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受安置人 甲102(真實姓名、年籍、
住所詳卷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甲102F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對照表)
委託
監護人 甲102GM(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對照表)
上列
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