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輔宣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王美雯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王吳玉少間
輔助宣告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為
非因財產權之聲請事件,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之規定,應
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而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聲請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法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