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醫字第6號
陳柏智(即陳林桂花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豪(即陳林桂花之承受訴訟人)
兼 共 同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陳德誠、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間請求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為:㈠先位聲明:被上訴人應
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㈡
備位聲明: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應給付上訴人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前開先位及備位聲明屬相互競合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前開先位及備位部分之上訴利益均為80萬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