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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勞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葉禹澤(原名葉宏甫)

            王志能  
            張京蓉  

            邱元歆(原名邱庭筱)

            巫佳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被      告  阿蜜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葛洛芮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呂慶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10月8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實理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再調查,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不得聲明不服)
附件:
一、原告應陳報事項:
 ㈠請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請重新整訴之聲明到院:
 ⒈原告起訴時請求加班費及補提撥退休金至原告退休專休戶,應補提撥之金額陳稱再核報(見北院卷第21頁),原告僅曾於理由中請求應給付含加班費月薪之6%,始終未曾載明確切之金額於聲明中,無法確認原告真意。
 ⒉請於理由中陳明各項請求之金額,並請確認各項請求之金額加總後等於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
 ㈡請依上開聲明計算裁判費並補繳納。
 ㈢原告不包含加班費每月之工資應為何,兩造主張、抗辯之差別?
 ㈣利息起算日之理由及證據。
 ㈤資料錯誤及缺漏部分:
 ⒈原告葉禹澤106年8月打卡上、下班時間缺漏,請補正。
 ⒉原告張京蓉:
 ⑴107年6月之時薪應如何計算?
 ⑵原告張京蓉108年5月31日下班時間是否正確?
 ⒊原告邱元歆:
 ⑴106年至111年世貿館出勤時間均為空白,縱部分有工作時數,無上、下班時間,無從計算加班費。
 ⑵請確認106年12月打卡時間,原告最後附表與本院勞專調卷一第541頁不同。
二、被告應陳報事項:
 ㈠請補原告依四週變形工時配合排班之證據,及原告依四週變形工時計算領取薪資之說明。
 ㈡請補各原告依加班申請制聲請加班之實例並附證據。
 ㈢原告不包含加班費每月之工資應為何,兩造主張、抗辯之差別?
 ㈣四週變形工時每月不含休假(國定假日)至少應排有4日休息日、4日例假,而休假(國定假日)只能協商調移,不得減少,被告陳報有多筆資料(詳下缺漏部分)不正確,請再次確認。
 ㈤資料錯誤及缺漏部分:
 ⒈原告葉禹澤107年10月、108年10月所排休息日、例假各為那幾日(原陳報休息日、例假各4是否正確,為何非各4)?
 ⒉原告王志能108年11、12月、109年11月所排休息日、例假各為那幾日(原陳報休息日、例假非各4是否正確,為何非各4)?
 ⒊原告張京蓉:
 ⑴107年6月之時薪應如何計算?
 ⑵107年11月、108年2月、10月、11月、109年2月、11月所排休息日、例假各為那幾日(原陳報休息日、例假非各4是否正確,為何非各4)?
 ⑶原告張京蓉108年5月31日下班時間是否正確?
 ⒋原告巫佳旗107年6月、9月、108年10月、11月所排休息日、例假各為那幾日(原陳報休息日、例假非各4是否正確,為何非各4)?
 ⒌原告邱元歆:
 ⑴106年至111年世貿館出勤時間均為空白,縱部分有工作時數,無上、下班時間,無從計算加班費。
 ⑵請確認106年12月打卡時間,原告最後附表與本院勞專調卷一第541頁不同。
 ⑶107年11月、108年10月、11月、12月、109年11月所排休息日、例假各為那幾日(原陳報休息日、例假非各4是否正確,為何非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