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李家欣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文仁間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954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