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
吳紹貴律師
被 告 林欣宜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代理人 吳奕賢律師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8552
號侵占案件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
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
被告因涉有侵占罪之犯罪嫌疑,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8552號偵查中,有法務部刑事資料前科查詢系統查詢資料在卷
可參。而原告訴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主張被告任職於原告公司期間,侵占公司款項,被告是否涉有侵占罪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基於刑事偵查不公開原則,本院亦難於上述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先調取相關偵查卷宗檢閱,故
非俟上述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含起訴或不起訴等)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則經
兩造表示對本院於上述刑事偵查序終結前,先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同意等語(見本院卷第146頁),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