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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7號
原      告  韓威如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陳又溥律師
被      告  韓碩恩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黃汶茜律師
上列當事人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被告抗辯應自遺產中扣還被告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