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7號
原 告 韓威如
陳又溥律師
被 告 韓碩恩
複代理人 黃汶茜律師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
家事訴訟事件,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
準用。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
被告抗辯應自遺產中扣還被告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為
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