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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1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原      告  陳峯正(即陳枝水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黃紫芝律師
被      告  上詠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建菱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111年度附民字第1028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壹、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3萬2425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貳、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參、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08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3萬242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肆、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原告陳枝水於民國111年12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峯正及許秀星、陳唐菁、陳唐鈴、陳孟君、陳少君(下合稱許秀星等5人),而許秀星等5人均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有本院家事法庭112年3月3日函文2份、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各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第91、93頁),陳峯正於113年3月19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39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113年6月6日變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09萬3425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59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據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次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是否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基於處分權主義之觀點,係屬當事人之權利,謂不能放棄。是在監或在押之被告,如已表明於言詞辯論期日不願到場,法院自應尊重被告之意思,不必提解被告到場。查被告朱建菱現在法務部○○○○○○○○○○○執行中,經本院囑託該監所首長對被告送達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11日具狀表示其不願意被提解到庭,亦不委請訴訟代理人到場為言詞辯論之答辯,同意由法院直接判決等語(本院卷87頁),是本院即未於言詞辯論期日提解被告到庭,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事實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107年4月1日起至109年3月31日止,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出租予訴外人張以昕,租期屆滿後,張以昕再續租系爭土地,原告與張以昕遂於109年4月4日重新簽訂土地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並於該契約第14條約定禁止轉租,然張以昕卻於109年3月30日違約將系爭土地轉租予訴外人洪鍊程。又被告朱建菱為被告上詠環保有限公司(下稱上詠公司)之負責人,被告上詠公司雖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然未設有貯存場或轉運站,依法不得為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處理,洪鍊程卻以獲得將廢棄物分類所得廢鐵之變賣價金一半為代價,提供系爭土地作為被告上詠公司堆置廢棄物之場地。被告朱建菱於109年4月中旬,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下稱系爭大貨車)載運廢塑膠之一般事業廢棄物2車次(約80立方公尺)至系爭土地堆置;另於109年5月13日,駕駛系爭大貨車自豐運資源分類回收場載運含有玻璃渣、廢木材、焚燒過帆布、鋼材、家庭垃圾及回收物等一般事業廢棄物共計4車次(約160立方公尺)至系爭土地堆置。洪鍊程提供系爭土地供被告朱建菱違法棄置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行為,已導致原告受有無法利用系爭土地之損害,且需花費409萬3425元回復原狀,應由被告朱建菱負賠償責任。被告朱建菱擔任被告上詠公司法定代理人,被告上詠公司應就其行為負連帶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88條(起訴狀誤引為第185條)、第213條第1項、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09萬3425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朱建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意見陳報狀陳稱:無答辯理由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起訴事實,業據原告引用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82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下稱刑事案件)卷證資料,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刑事案件電子卷宗查核屬實核與原告所述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原告雖主張系爭土地回復原狀之費用為409萬3425元,並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總茂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總茂公司)報價單(下稱系爭報價單)為據,依系爭報價單記載:「報價單簽訂後,因本案採實作實算計價,故本報價單之總計金額不代表最終實際金額」等語(見本院卷第75頁),足見系爭報價單僅就廢棄物之體積約略估計,實際金額仍以系爭土地上之廢棄物實際種類及體積計價。參以原告另對洪鍊程、張以昕向本院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4號審理,並於113年5月3日判決後於113年6月21日確定(下稱前事件),有前事件判決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前事件判決書所載,原告於前事件中既不爭執系爭土地被朱建菱堆置廢塑膠約80立方公尺,及含有玻璃渣、廢木材、焚燒過帆布、鋼材、家庭垃圾、回收物等廢棄物共約160立方公尺及主張廢塑膠1立方公尺之重量約等於1噸等事實,是系爭報價單編號1大型垃圾廢塑膠清運處理費用之數量應調整為80噸,複價應調整為160萬元;系爭報價單編號2混合物處理費用及編號2-1混合物清運費用之數量則均應調整為160立方公尺,複價應分別調整為40萬元及8萬元,至系爭報價單編號3至7之項目計價則與系爭土地上廢棄物之體積無關,而係固定支出,應無調整之必要。基此,系爭土地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應認定為323萬242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323萬2425元,核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難認有據。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自111年7月24日,見附民卷第15頁送達證書,寄存送達加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與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參、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23萬2425元,及自111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本判決第壹項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併本於衡平之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伍、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須繳納裁判費,且兩造於本件訴訟程序中,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併為訴訟費用之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附表一:總茂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幣別:新臺幣)
編號
項     目
單位
數量
價  格
複  價
備  註
1
大型垃圾廢塑膠清運處理費用
100
2萬元
200萬元
實做實算
(含運)
2
混合物(土石木材碎玻璃等雜物)處理費用
立方公尺
300
2,500元
75萬元
實做實算
2-1
混合物(土石木材碎玻璃等雜物)清運費用
立方公尺
300
500元
15萬元
實做實算
(車上方)
3
鋪設地坪土石處理費用(有雜草)
立方公尺
400
1,800元
72萬元
實做實算
3-1
舖設地坪土石清運費用
立方公尺
400
500元
20萬元
實做實算(車上方)
4
挖土機機具1台租工費用(130型,工作天預計5天)
5
1萬1,000元
5萬5,000元
實做實算
5
板車費用(載運挖土機)
1
2,500元
2,500元
實做實算
6
處置計畫書
1
2萬元
2萬元

7
月申報
1
1,000元
1,000元
實做實算
小      計
389萬8,500元

           稅      金(5%)  
19萬4,925元

總      計
409萬3,425元
附表二:(幣別:新臺幣)
編號
項     目
單位
數量
價  格
複  價
1
大型垃圾廢塑膠清運處理費用
80
2萬元
160萬元
2
混合物(土石木材碎玻璃等雜物)處理費用
立方公尺
160
2,500元
40萬元
2-1
混合物(土石木材碎玻璃等雜物)清運費用
立方公尺
160
500元
8萬元
3
鋪設地坪土石處理費用(有雜草)
立方公尺
400
1,800元
72萬元
3-1
舖設地坪土石清運費用
立方公尺
400
500元
20萬元
4
挖土機機具1台租工費用(130型,工作天預計5天)
5
1萬1,000元
5萬5,000元
5
板車費用(載運挖土機)
1
2,500元
2,500元
6
處置計畫書
1
2萬元
2萬元
7
月申報
1
1,000元
1,000元
小      計
307萬8,500元
           稅      金(5%)  
15萬3,925元
總      計
323萬2,4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