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羅杰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間請求遷讓廠房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2730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77,8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79,4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