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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印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原      告  誼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河 
原      告  聯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河 
原      告  新隆成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河 
原      告  敬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河 
原      告  總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河 
原      告  隆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河 
上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複  代理人  柯瑞源律師
被      告  何永森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複代理人    田永彬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就被告抗辯事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