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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19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振彥 
被      告  建太營造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繼宏 
被      告  廖士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4,410,5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建太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建太公司)於民國106年8月23日邀同被告廖繼宏、廖士賢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約定在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1億5仟萬元範圍內與原告為授信往來。被告建太公司陸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編號1至8「借款本金」欄所示之金額,借款期間、利率分別如附表「借款期間」、「年利率」欄所示,並約定上開借款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上開年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約定借款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建太公司就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借款僅償還本息至112年12月28日止;就如附表編號7至8所示借款僅償還本息至112年12月9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上開借款依授信契約書第7條第1款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今尚欠本金合計新臺幣(下同)54,410,5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又被告廖繼宏、廖士賢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債權本金54,410,55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建太公司、廖繼宏及廖士賢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企業戶新臺幣放款用利率標準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20頁),核與原告所述相符。而被告等對於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期間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另行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前揭規定,視同自認,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經查本件被告建太公司向原告借貸前述金額之款項,迄今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授信契約書第7條第1款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廖繼宏、廖士賢既為被告建太公司對原告所負本件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建太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
借款期間
(民國)
積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民國)
1
3,600,000元
109年8月28日起至114年8月28日
1,200,000元
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48%
(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按季浮動,加碼年率1.86%)
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400,000元
109年8月28日起至114年8月28日
133,320元
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78%
(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按季浮動,加碼年率2.16%)
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800,000元
109年8月28日起至114年8月28日
266,640元
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48%
(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按季浮動,加碼年率1.86%)
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4
200,000元
109年8月28日起至114年8月28日
66,640元
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78%
(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按季浮動,加碼年率2.16%)
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5
9,000,000元
112年8月28日起至113年2月27日
9,000,000元
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70133%
(按本行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定盤利率按季浮動,加碼年率2.207%)
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6
38,000,000元
112年8月28日起至113年2月27日
38,000,000元
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70133%
(按本行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定盤利率按季浮動,加碼年率2.207%)
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7
4,800,000元
112年8月9日起至113年1月3日
4,595,161元
自112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3.72022%
(按本行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定盤利率按季浮動,加碼年率2.22589%)
自112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8
1,200,000元
112年8月9日起至113年1月3日
1,148,790元
自112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3.72022%
(按本行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定盤利率按季浮動,加碼年率2.22589%)
自112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