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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振彥 
被      告  建太營造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繼宏 
被      告  廖士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2項「訴訟費用新臺幣由被告連帶負擔」,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