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原 告 家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林孟儒律師
被 告 賴坤田
廖經國
廖尤秀琴
上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介楨
被 告 徐坤銓
陳本志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1,216元,
惟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以民事變更聲明
暨追加被告狀更正
訴之聲明為:㈠被告賴坤田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號部分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163平方公尺)拆除,並將
上開土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㈡被告徐坤銓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號部分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86平方公尺)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㈢被告廖經國、廖尤秀琴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號部分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98平方公尺)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㈣被告陳本志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編號A部分(面積:84平方公尺)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㈤被告徐坤銓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編號B部分(面積:120平方公尺)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㈥被告江介楨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編號C部分(面積:41平方公尺)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見本院卷四第155至156頁)。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2,422,25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61,384元(
適用113年12月31日之前舊法),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51,216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10,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附表:
| | | | |
| | | | 計算式:592平方公尺×系爭土地113年1月公告現值105,443元/平方公尺=62,422,256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