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原      告  協東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律師
            楊淳淯律師
被      告  林伯祿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被      告  普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瑞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7月30日宣判,茲因普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改為郭瑞豐,經本院113年度抗字第283號裁定准予備查,而郭瑞豐之戶籍地及居所地並未合法送達,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3日14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