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原 告 協東投資有限公司
楊淳淯律師
被 告 林伯祿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被 告 普營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7月30日
宣判,茲因普營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改為郭瑞豐,經本院113年度抗字第283號裁定
准予備查,而郭瑞豐之戶籍地及
居所地並未合法送達,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3日14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