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原 告 坤碁工程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東洲
被 告 食在好味道食品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
起訴狀附表二所查報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94,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