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孟君
陳明和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庭瑄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本院第一審判決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
上訴聲明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2年度補字第2661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1萬1,2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3,0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
期日內補正,並提出
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