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被 告 禾勝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複代理人 石育綸律師
謝文哲律師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到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
再開辯論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