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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財產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原      告  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中  


原      告  蔣思齊  
            王泰順  
兼 上 3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蔣曼娜(即蔣黃杏菜之承受訴訟人)

原      告  蔣英華(即蔣黃杏菜之承受訴訟人)

            蔣英敏(即蔣黃杏菜之承受訴訟人)

            蔣英芬(即蔣黃杏菜之承受訴訟人)

            蔣英卿(即蔣黃杏菜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蔣鶯馨  

            張志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被      告  張毓凌  
            李○希  

            張○菲  

兼   上2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文薰  

            李戊璿  

上5人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律師
上5人共 同
複  代理人  王美蓉律師
上  1   人
複  代理人  何旻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財產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經全體原告簽章之起訴狀正本,並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117條前段、第119條第1項、第249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以線上起訴提出民事調解聲請狀、委任狀及民事起訴狀,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裁定知應提出委任狀正本及經全體原告簽章之起訴狀正本。原告所提起訴狀正本,並未有蔣黃杏菜、蔣英華、蔣英敏、蔣英芬、王泰順及蔣思齊之簽章,是原告今未補正經全體原告簽章之起訴狀正本。
 ㈡原告未按被告人數提供民事起訴狀繕本與法院,經本院於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諭知,另於113年10月23日發函通知,原告迄今未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