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莊賢智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之0
葉玉華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之0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23萬126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
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7萬600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對於前開美金給付部分,被告得
按清償時原告美金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故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濾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濾磊公司)於民國112年7月12日邀同被告莊賢智、葉玉華為連帶
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約定在授信總額度新臺幣4545萬元範圍內與原告為授信往來,未依約履行新臺幣債務時,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或相關文件
所載利率條款約定計付,並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未依約履行外幣債務時,應依「原訂外幣放款利率」、「遲延日本行基準利率加年利率2.5%」與「遲延日本行外幣放款牌告利率」三者孰高為準,計付
遲延利息,並加計違約金,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遲延利率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遲延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外幣債務若以新臺幣償還時,以清償日原告銀行訂定之即期賣出外匯匯率折算償還之。濾磊公司自112年9月15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
詎濾磊公司自112年12月26日起即未清償本息,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本金新臺幣1523萬1265元、美金7萬6700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莊賢智、葉玉華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
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幣別轉換申請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進口單據到達通知單、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放款指標利率及計息公告、企業戶新臺幣放款適用利率標準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64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依證據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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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2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32689%計算利息 | 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自112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2689%計算利息 | 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自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2689%計算利息 | 自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自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2689%計算利息 | 自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自112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2689%計算利息 | 自112年12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自112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2689%計算利息 | 自112年12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自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2689%計算利息 | 自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自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2689%計算利息 | 自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自113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2083%計算利息 | 自113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自113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2083%計算利息 | 自113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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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2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396%計算利息 | 自112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自112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936%計算利息 | 自112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自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936%計算利息 | 自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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