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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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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43號
原      告  陽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繼鳴


被      告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益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