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351號
原 告 家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展望企業有限公司
原 告 天輪月水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尤美景
原 告 金泰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曲振瑩
原 告 廖金蘭
共 同
複 代理人 陳紀雅律師
被 告 羅銘泮
廖秋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介楨
被 告 紀國裕
李美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被 告 廖秋海
廖晉辰
廖淑森
許志男
許志中
許錦銘
廖春柑
黃培欽
黃俊龍
黃志遠
黃麗文
廖燕樟
蔡張美麗
一、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返還土地之訴,既以土地之返還
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則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二、查,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22日以民事追加
暨更正聲明三狀聲明為:「㈠
被告李美娟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以下論及各筆土地僅記載號數)上如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14年5月14日興土測字第57800號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所示編號21A
地上物(面積44平方公尺)拆除,並將前開土地與如附圖所示編號21B土地(面積15平方公尺)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㈡被告廖秋鏞、廖秋海、廖晉辰、廖淑森、許志男、許志中、許錦銘、廖春柑、黃培欽、黃俊龍、黃志遠、黃麗文應將坐落3022-1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22A(面積8平方公尺)與3026-1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22B地上物(面積45平方公尺)拆除,並將前開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㈢追加被告廖燕樟應將坐落3026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33-1右2A地上物(面積14平方公尺)與3026-1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33-1號右2B地上物(面積37平方公尺)拆除,並將前開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㈣被告紀國裕應將坐落3035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33-1右1A地上物(面積4平方公尺)、3035-1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33-1右1B地上物(面積23平方公尺)、3026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33-1右1C地上物(面積25平方公尺)與3026-1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33-1右1D地上物(面積17平方公尺)拆除,並將前開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㈤追加被告蔡張美麗應將坐落3035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33-1A地上物(面積22平方公尺)與3035-1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33-1B地上物(面積14平方公尺)拆除,並將前開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㈥被告羅銘泮應將坐落3034-1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37A地上物(面積9平方公尺)與3035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37B地上物(面積67平方公尺)拆除,並將前開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等語。
三、就原告
上開聲明主張被告分別
無權占有如附表所示編號1、4、5、6之土地之部分,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修正施行前,原告即已主張遭被告無權占有,並提起拆屋還地訴訟(見本院卷一第10-11頁),則其
裁判費之徵收標準應
適用修法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並以起訴時之公告現值(113年度)為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標準;而附表編號2、3之土地,為原告於114年6月25日以民事更正聲明暨準備二狀為追加請求(見本院卷五第21-24頁),其裁判費之徵收標準應適用修法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並以追加請求時之公告現值(114年度)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標準。
四、
是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附表編號1、4、5、6及編號2、3之土地,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2,846,961元及1,119,25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及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684元(計算式:213,080元+14,604元=227,68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44,176元(見卷一第69頁),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83,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附表(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