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安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694,010元(加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6月11日為止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6,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