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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6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郭孟軒 
被      告  冠翔磁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歿)
被      告  王瀚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司繼字字第2901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應自民國113年7月5日起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債貸款項1,487萬2,035元。經查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林惟仁業已死亡,繼承人又均已拋棄繼承,原告仍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惟仁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於113年7月5日以113年度司繼字字第2901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受理在案(下稱前案)。準此,前案之結果實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本件自有先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