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36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瀚隆 住○○市○○區○○○街00號11樓之1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3年7月9日裁定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901號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件原告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惟仁之遺產管理人)終結確定前,應自113年7月5日起停止訴訟程序,
嗣經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467號裁定選任李月芬地政士為被
繼承人林惟仁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本件原告則撤回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901號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此有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467號裁定、家事撤回
聲請狀在卷
可稽,則原裁定
停止訴訟之原因已消滅,並經
原告聲請續行訴訟,爰依
前揭規定
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