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原 告 寬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何耀仁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