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原 告 大虹國際電子有限公司
被 告 上德益科技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慶祥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852,855元,及其中8,268,106元自112年2月21日起,其中584,749元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9頁)。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448,113元(計算式:8,852,855+如附表所示請求自112年2月21日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7月30日之
遲延利息595,258=9,448,1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