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上 訴 人 大虹國際電子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上德益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5,75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01,7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