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470號
上 訴 人 富澤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源富鑫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2,221,31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39,1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