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麥加利商記中心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維京人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英富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12,841,644元-2,841,644元)+(26,304,658元-6,304,658元)=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