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498號
上 訴 人 三千世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張錦莉間請求協同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14年2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後,上訴人於114年3月24日具狀減縮
上訴聲明,
爰依減縮後之上訴聲明,重新核定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26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500元,尚應補繳6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