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上 訴 人 吳云雅即吳𬦂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30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
上訴聲明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80萬元,應徵第2審
裁判費34萬6710元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