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53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田麗美
被 告 張家豪
吳仲傑(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本件再開辯論。並
定民國114年1月16日下午2時26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定期
宣判,茲因
被告張家豪地址有異動,
爰裁定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