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55號
原 告 林靜慧
王金花
林鉦盛
前列林靜慧、王金花、林鉦盛共同
追加原告 林素卿
林品葳
林宇婕
林承鈞
林佳淇
被 告 鈴谷工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
宣判,茲因最後一次言詞辯論,追加原告均未到庭,而當事人未
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22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