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553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升閣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 告 松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
當事人間113年度重訴字第553號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提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1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萬9,3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