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5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東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清理廢棄物價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部分之裁判廢棄。㈡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暨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而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357萬9,102元及其法定
遲延利息,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為6357萬9,102元(遲延利息部分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併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萬5,0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