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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5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9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謝孟茹 
被      告  陳瓊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應補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3年8月29日送達原告,其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