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595號
原 告 邱炳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債務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提起本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77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萬9604元,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2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