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606號
上 訴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新中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陳世達建築師事務所即陳世達
劉柯成建築師事務所即劉柯成
法定代理人 王文娟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上列
當事人間因拆除
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萬1207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各自」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