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606號
上 訴 人 劉柯成建築師事務所即劉柯成
上列
當事人間拆除
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於同年5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證,是上訴人所提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