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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6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06號
上  訴  人  劉柯成建築師事務所即劉柯成

            和康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娟
上訴 人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於同年5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繳,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是上訴人所提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