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647號
被 告
原 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
裁判費。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反訴原告主張
兩造於民國113年3月30日就臺中市○○區○街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簽立之
買賣契約書(下稱
系爭買賣契約書)
自始無效,反訴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系爭買賣契約書關係不存在;第2項請求反訴被告應返還反訴原告於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履約保證專戶(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戶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內之新臺幣(下同)2349萬元,及自民事答辯
暨聲請反訴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
遲延利息。經核
上開反訴聲明
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均為系爭買賣契約書不存在而得受之利益,其經濟目的同一,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而依系爭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總價為2349萬元,是
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4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