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651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上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佳芳
邱昭陽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634,1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一、原告主張:
被告上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上億公司)於110年12月21日邀同被告李佳芳、邱昭陽擔任連帶
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借據
暨約定書,分次向原告借款1500萬元,
上開,借款明細為:㈠600萬元,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約定借款
期間自110年12月23日起至113年12月23日止,利率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4.06%機動計息,目前之利率合計為5.78%。㈡400萬元,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9月8日起至114年9月8日止,利率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64%機動計息,目前之利率合計為5.36%。㈢500萬元,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1月18日起至116年1月18日止,利率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4.09%機動計息,目前之利率合計為5.81%。被告依約定應
按月繳納本息,如有遲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然被告上億公司自113年7月18日起未再依約還款,並於113年9月6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原告依約主張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全部一次清償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被告尚積欠如附表所示合計6,634,179元之本息未還。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本金6,634,179元及利息、違約金。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曾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叁、本院判斷:
ㄧ、原告主張上開借款事實及被告
迄今尚積欠如附表所示合計6,
634,179元之本息未還
等情,
業據提出銀行借據及約定書各3
份、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戶明細表1份、簡易資料查詢6
份、交易明細查詢6份、放款利率查詢資料3份等資料為證,
核屬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
前揭主張
二、從而,原告依兩造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634,1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