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6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桂霞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行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8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