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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7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0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劉義雄
被      告  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天瀚



被      告  華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天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前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2273號裁定命原告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6,428元,應於收受該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繳納裁判費,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