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70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義雄
被 告 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華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天民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清償債務,前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2273號裁定命原告補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26,428元,應於收受該裁定之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
可憑,而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
裁判費,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
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