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70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0 樓、00樓及00號0樓、0樓、0樓之0、 、0樓、0樓
洪翰今律師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僅繳納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有裁判費6萬3266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17頁)。茲因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
可按(見本院卷第25至29頁),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