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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      告  劉黃卵兼劉森之繼承

監  護  人  劉淑美 
被      告  劉淑美即劉森之繼承人

            劉幸鋰即劉森之繼承人

            劉幸琴即劉森之繼承人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二、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