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8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監 護 人 劉淑美
劉幸鋰即劉森之繼承人
劉幸琴即劉森之繼承人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二、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