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      告  劉晁瑞 
被      告  徐健發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0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為憑。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13年1月8日以113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而原告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在卷可稽,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